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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可能遇到矛盾糾紛,如果鬧上法庭不僅要花時間和金錢,還會傷害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被譽為“東方之花”的人民調解深受廣大基層群眾的喜愛,“既然大家今天有意來這里調解,就心平氣和地好好說,有事大家好協商......”在泰寧縣大田鄉調委會調解室,司法所所長耐心地勸導雙方當事人。 原來,陳某于2022年10月開始受雇在同鄉廖某承包的工地食堂做小工,臨近年關,買不到車票,于是廖某無償搭載陳某回家。不料在高速路上廖某與他人駕駛的車輛發生追尾碰撞,造成了陳某受傷。高速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廖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陳某要求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要求廖某承擔醫療費、務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5萬元(未包含他人駕駛車輛承擔交強險無責任的限額部分)。由于廖某沒有購買車險,故無保險賠償。廖某只肯給予一定的補償,具體給多少也遲遲不肯明確,陳某家人只好求助于大田鄉調委會協調解決。
調解員立即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分別聽取了雙方訴求,認為雙方糾紛的焦點在于“好意同乘”是否可以減輕賠償責任。鄉調委會采用“聯動聯調”的方式,邀請派出所、村干部等人參與調解,并立即聯系雙方當事人到場,著手解決糾紛。 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本著既要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護,也要保護駕駛者好意施惠的行為,將民法典中關于“好意同乘”的規定向雙方當事人作出釋明,并用簡單的例子闡明“好意同乘”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讓陳某、廖某知曉責任劃分的尺度。此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廖某同意無償搭載陳某,行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雖經交警部門認定,屬于機動車一方廖某的責任,但搭乘的車輛為非營運車,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關規定。最終,陳某同意適當降低賠償數額。
經過釋法明理,陳某與廖某當場簽訂了調解協議,廖某一次性賠償人民幣70000元給陳某,一次性賠償款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 。 廖某在調解員的見證下當場支付了68000元(之前已預付醫療費2000元)賠償款給陳某,至此,這起糾紛得到圓滿化解。在事后的回訪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此次糾紛的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近年來,泰寧縣大田鄉始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注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源頭化解,全面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2021年至今,大田鄉聯動聯調機制有效化解了各類矛盾糾紛45件,無重大群體性事件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