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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開展國防教育提升全民國防素養 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積極回應軍事設施保護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軍事設施的保護范圍、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等。 為什么制定? 為了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鞏固國防,抵御侵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什么是軍事設施? 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場地和設備: (一)指揮機關,地上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信息基礎設施,軍用偵察、導航、觀測臺站,軍用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輸氣管道; (七)邊防、海防管控設施; (八)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前款規定的軍事設施,包括軍隊為執行任務必需設置的臨時設施。 組織和公民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劃定 本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設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安全保密要求高、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本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設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安全保密要求較高、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如何保護軍事禁區 軍事禁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條件,按照劃定的范圍,為陸地軍事禁區修筑圍墻、設置鐵絲網等障礙物,為水域軍事禁區設置障礙物或者界線標志。 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等進入軍事禁區,禁止航空器在陸地、水域軍事禁區上空進行低空飛行,禁止對軍事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定位、描繪和記述。但是,經有關軍事機關批準的除外。 如何保護軍事管理區 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條件,按照劃定的范圍,為軍事管理區修筑圍墻、設置鐵絲網或者界線標志。 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等進入軍事管理區,或者對軍事管理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定位、描繪和記述,必須經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批準。 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怎么保護? 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軍隊團級以上管理單位也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政府予以保護。 一定距離內進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動,不得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作戰工程外圍應當劃定安全保護范圍。 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修建超出機場凈空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從事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 在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禁止建造、設置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使用效能的設備和電磁障礙物體,不得從事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的活動。 未經批準,不得拆除、移動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不得在邊防、海防管控設施上搭建、設置民用設施。在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周邊安排建設項目,不得危害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軍用測量標志。在軍用測量標志周邊安排建設項目,不得危害軍用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 法律責任 法律對在水域軍事禁區內從事水產養殖、捕撈,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從事水產養殖,在陸地、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建造、設置非軍事設施,在作戰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內開山采石、采礦、爆破,擅自拆除、遷建、改建作戰工程等行為,依據違法情形采取相應措施或追究法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破壞軍事設施的; (二)過失損壞軍事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盜竊、搶奪、搶劫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 (四)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或者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 (五)破壞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干擾軍用無線電通訊,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